根據(jù)《排污許可管理條例》第十五條 在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內(nèi),排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當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: (三)污染物排放口數(shù)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種類、排放量、排放濃度增加。
根據(jù)上文,建議“重新申請”。